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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數據技術已經在電子商務、互聯網、金融等先驅領域開始運用,國際上也有很多國家相繼開啟了「大數據革命」。歐盟委員會早在2010年就提出了「歐盟開放數據戰略」;聯合國推出了「全球脈動」(Global Pulse)計劃,建立世界範圍內的預警機制。美國、日本、英國、法國、韓國、新加坡、印度等國都將大數據納入了國家發展計劃。
近幾年各偵查部門紛紛搭建大數據應用平臺,發展大數據偵查技法,提出「智慧公安」「科技強檢」等口號。但目前實踐中各偵查部門的大數據運用尚處於摸索階段,並沒有形成統一制度,相關技術方法的運用尚不成熟,相關權利、程序缺乏法律保障。針對偵查實務中大數據運用的蓬勃之景,筆者以前瞻性的視角提出「大數據偵查」這一全新概念,對大數據偵查的內涵、特徵、思維方式、技術方法進行了歸納和總結。
另外,在發展大數據偵查的過程中,大數據本身的技術、思維特徵也會不可避免地對一些傳統偵查程序造成影響,對公民的相關權利造成侵害。基於這些問題,筆者提出大數據偵查的程序規制和權利保障制度,以及數據共享、技術構建、行業規範等相關的配套制度的建設。
近幾年各偵查部門紛紛搭建大數據應用平臺,發展大數據偵查技法,提出「智慧公安」「科技強檢」等口號。但目前實踐中各偵查部門的大數據運用尚處於摸索階段,並沒有形成統一制度,相關技術方法的運用尚不成熟,相關權利、程序缺乏法律保障。針對偵查實務中大數據運用的蓬勃之景,筆者以前瞻性的視角提出「大數據偵查」這一全新概念,對大數據偵查的內涵、特徵、思維方式、技術方法進行了歸納和總結。
另外,在發展大數據偵查的過程中,大數據本身的技術、思維特徵也會不可避免地對一些傳統偵查程序造成影響,對公民的相關權利造成侵害。基於這些問題,筆者提出大數據偵查的程序規制和權利保障制度,以及數據共享、技術構建、行業規範等相關的配套制度的建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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